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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未评级,能否申请补评级?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20日

问题:我公司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未评级,能否申请补评级呢?

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据此,若属于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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