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以技术入股可享递延纳税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05日
最近,辖区内某科技研发企业前来咨询,提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既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存在疑惑。为此,本文就企业利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比分析如下,供读者参考。
政策对比
101号文件中所称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根据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10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和现行税收政策最大的区别,是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突破了116号文件中“在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投资企业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享受递延纳税,直到股权转让为止。因此,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比现行税收政策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了更大的优惠。
案例分析
2017年1月8日,甲公司(居民企业)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向乙公司(居民企业)投资,该项专利的账面价值(成本及相关税费)为1000万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假设甲公司于2025年将上述股权以6000万元转让,支付相关税费200万元(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若不考虑其他损益,甲公司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如果选择适用“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即依据116号文件,甲公司在投资入股环节的技术转让所得为4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2017年~2021年分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每年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4000万元÷5)。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00万元×25%)。这样,甲公司在2025年股权转让环节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200万元)。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00万元×25%)。两个环节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00万元[(6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25%]。
按照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规定,甲公司在投资入股当期及5年内可暂不纳税。假设甲公司在2025年有合理理由以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并支付相关税费120万元,则甲公司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8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120万元),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20万元(2880万元×25%)。
通过上述举例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政策调整前后,虽然企业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企业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以在投资入股当年或5年内不需要缴税,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少了纳税环节。在股权持有期间,如果股权贬值还有可能少缴或者不缴税款,这对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降低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涉税风险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注意事项
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要满足基础条件。上述所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第二,要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企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三,要及时主动备案。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
政策对比
101号文件中所称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根据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10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和现行税收政策最大的区别,是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突破了116号文件中“在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投资企业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享受递延纳税,直到股权转让为止。因此,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比现行税收政策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了更大的优惠。
案例分析
2017年1月8日,甲公司(居民企业)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向乙公司(居民企业)投资,该项专利的账面价值(成本及相关税费)为1000万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假设甲公司于2025年将上述股权以6000万元转让,支付相关税费200万元(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若不考虑其他损益,甲公司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如果选择适用“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即依据116号文件,甲公司在投资入股环节的技术转让所得为4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2017年~2021年分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每年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4000万元÷5)。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00万元×25%)。这样,甲公司在2025年股权转让环节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200万元)。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00万元×25%)。两个环节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00万元[(6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25%]。
按照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规定,甲公司在投资入股当期及5年内可暂不纳税。假设甲公司在2025年有合理理由以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并支付相关税费120万元,则甲公司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8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120万元),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20万元(2880万元×25%)。
通过上述举例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政策调整前后,虽然企业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企业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以在投资入股当年或5年内不需要缴税,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少了纳税环节。在股权持有期间,如果股权贬值还有可能少缴或者不缴税款,这对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降低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涉税风险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注意事项
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要满足基础条件。上述所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第二,要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企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三,要及时主动备案。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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