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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到外地经营,如何办理税务手续?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9日

 

 问题:我公司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需办理哪些税务手续?是向机构所在地还是外出经营地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二)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二)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报《报告表》),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应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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