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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北京地税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A公司在“福利费用-医疗”科目中支付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费,经核实是为本公司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A公司认为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购买保险产品,只有少数职工在发生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事项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这部分支付的款项不应属于全体职工的收入,因此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为提高职工福利,除按规定为所辖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建立了补充医疗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B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计提,并随经营状况和费用承受能力进行调整。计提的保费用于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B公司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在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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