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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07日

 

问题: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明确了,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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