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6日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100%出口,退税率为17%。依据财税[2005]25号文我公司应依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我公司对征税方式和税基有异议,我公司认为,公司产品全部出口无内销,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当地地税局要求我公司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我国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应对其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经国家税务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贵公司虽然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有免征的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对免征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