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海关抽检 ,这些损失税务承认吗?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25日
问题:我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酒,海关抽俭100瓶,之后海关不给出任何手续和抽俭报告,请问,从税收角度看,我司该怎么处理,这些损失税务承认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企业进口酒,海关抽检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发生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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