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重新计算的问题
来源:江苏国税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2008年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的经营期和筹办期紧密相连。企业如对筹办期的结束时间、计算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存在异议,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时间,税务机关应综合企业的相应证明材料重新计算经营期,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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