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个人如何自行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
来源:北京国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3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第六条规定:“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