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如何征收?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14日

 

问题: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如何征收?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了,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依据上述规定,对逾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103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