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4日
问题:试点地区某下岗工人于2011年1月开了一家搬运服务部,原先一直享受税收优惠,“营改增”后,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此,下岗工人2011年1月成立搬运服务部, 取得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2014年以后,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