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两种支付体检费的方式,是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25日

问题:现企业有两种支付体检费的方式:一是企业直接找体检机构,统一签合同统一支付;二是企业在各外地的分公司由于不好找统一的体检机构,所以企业让员工自己找机构体检,单据上写的是员工个人的姓名,实报实销,体检金额规定在500元左右 。请问:这两种方式是否都只能直接列入管理费-体检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统一体检机构支付的职工一般的体检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对个人按规定标准报销的体检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后税前扣除。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037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