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回收损毁车辆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0日

 

问题:保险公司回收损毁车辆并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二)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据此,保险公司销售其回收的损毁车辆,应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计缴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046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