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汇总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2日

 

问:小规模纳税人新开业时未申请资格认定,以后因经营需要是否还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可以。根据《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如何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精神,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第十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问:个体工商户是否都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实际操作时,因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税号末尾都带有英文字母,故应先将个体工商户在CTAIS系统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凭纳税服务科开具的特殊变更联系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再到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的服务场所(如:国地税税务登记联合办证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526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