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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未到位是否应确认收入?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7日

 

问题: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按揭贷款未到位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现房销售,5月出售10套住房并办理入住手续,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为1200万元,收取
首付款800万元,银行按揭400万元尚未收到。税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800万元,400万元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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