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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改制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04日

 

问: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2号文件规定,以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据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凡
未确认损益的,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予税前扣除。(财税〔2008〕82号)文件,不适用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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