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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鱿鱼产品的出口退税没有取消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17日

  日前,有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反映,在2017年初网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版)上,税则号为03074310、03074390、03074910、03074990的鱿鱼产品的出口退税一栏,没有显示出口退税的税率,认为国家取消了这四个税则号鱿鱼产品的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对鱿鱼产品的出口前景感到十分忧虑,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继续维持原有的鱿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即鱿鱼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以维持鱿鱼的捕捞、加工和水产加工企业产业链的稳定,保持远洋鱿鱼捕捞渔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实,这是出口企业对鱿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误读。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版)将鱿鱼产品的税则号作了调整,并进行了细化,但编写该书时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两者出版、发布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编委会只好将相关栏目留白处理。出口货物是否退税,退税率为多少,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版)只能作为参考。由此观之,相关出口企业误读了国家对鱿鱼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果不其然,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称,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7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经查询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上述税则号的鱿鱼产品均可退税,具体见下表。
  (作者单位:浙江省国税局)
  海关商品码海关标准商品名称征税率退税率03074310冻墨鱼(乌贼属、巨粒僧头乌贼、耳乌贼属)及鱿鱼(柔鱼属、枪乌贼属、双柔鱼属、拟乌贼属)13%13%03074390其他冻墨鱼及鱿鱼13%13%03074910其他墨鱼(乌贼属、巨粒僧头乌贼、耳乌贼属)及鱿鱼(柔鱼属、枪乌贼属、双柔鱼属、拟乌贼属)13%13%03074990001按13%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13%13%03074990002按17%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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