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发票领用管理要严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9日
目前,随着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持续深入,税务机关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在增加。
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例,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注册,一个经营实体注册多个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一店多证、一址多照、异地法人、多个企业共有一个法定代表或财务代表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利用专票开票不超过十万元限额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事前查验的管理规定,采取在领用限额专票当月全部顶额虚假开具并虚列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旋即逃走,或是前期为零申报,但每月固定领取限额发票后一次性顶额虚开完后马上逃走,极大破坏了正常税收和经济秩序。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即时办理”的工作要求与最高开票限额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相矛盾。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均明文确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其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定义为“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并在第四十二条对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中“即时办理”相关工作要求明显与最高开票限额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相冲突。
二是与事前实地查验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提出加强事中监管提高了难度,加大了执法风险。
出于简化审批手续的考虑,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第二条中关于区县税务机关要对最高开票限额严格审核,并根据企业(不分风险类型的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的相关内容予以废除,明显弱化了税务机关事前监管职能。2015年,出于防范税收风险考虑,税总发〔2015〕122号要求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几类纳税人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提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监控分析预警、对异常申报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约谈、发起发票核查处理以及建立重点监控纳税人(人员)信息数据库等强化措施,相关措施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时限具体,对基层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要求也较高,一旦出现纳税人虚开后走逃的情况,将给基层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带来极大的风险。
笔者建议,一是恢复事先实地查验管理规定。事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这样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务水平要求低,且容易发现“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
二是修改相关政策文件,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其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是需要经过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消“即时办理”相关管理规定。
三是加强税收执法风险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
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例,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注册,一个经营实体注册多个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一店多证、一址多照、异地法人、多个企业共有一个法定代表或财务代表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利用专票开票不超过十万元限额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事前查验的管理规定,采取在领用限额专票当月全部顶额虚假开具并虚列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旋即逃走,或是前期为零申报,但每月固定领取限额发票后一次性顶额虚开完后马上逃走,极大破坏了正常税收和经济秩序。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即时办理”的工作要求与最高开票限额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相矛盾。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均明文确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其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定义为“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并在第四十二条对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中“即时办理”相关工作要求明显与最高开票限额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相冲突。
二是与事前实地查验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提出加强事中监管提高了难度,加大了执法风险。
出于简化审批手续的考虑,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第二条中关于区县税务机关要对最高开票限额严格审核,并根据企业(不分风险类型的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的相关内容予以废除,明显弱化了税务机关事前监管职能。2015年,出于防范税收风险考虑,税总发〔2015〕122号要求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几类纳税人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提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监控分析预警、对异常申报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约谈、发起发票核查处理以及建立重点监控纳税人(人员)信息数据库等强化措施,相关措施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时限具体,对基层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要求也较高,一旦出现纳税人虚开后走逃的情况,将给基层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带来极大的风险。
笔者建议,一是恢复事先实地查验管理规定。事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这样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务水平要求低,且容易发现“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
二是修改相关政策文件,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其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是需要经过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消“即时办理”相关管理规定。
三是加强税收执法风险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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