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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税收风险,本想节税却因一念之差损失500万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案情介绍:

2011年,江苏南京市某家私营企业为了解决办公问题,该企业的老板作出如下决策:决定购买写字楼做办公场所,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老板就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的建设银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1000万元的写字楼。写字楼免费给公司办公使用,老板让财务部门,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4.17万元,还款全部由企业资金支付.

 

忽略税收风险导致的税收成本分析

20123月,该地税务局稽查后认定:该房产是老板个人资产,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不能够在税前扣除,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补缴25%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截止到税务稽查局进入企业稽查时,共税前扣除该写字楼的累计折旧62.55万元(计提折旧15个月)。即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15.6375万元(62.55×25%),滞纳金3.518万元,罚款一倍15.6375万元。

企业所还的银行按揭款,由于不是企业所贷的款项,属于企业替老板个人还款,实质上是老板向企业借款购买写字楼登记产权于老板个人名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00万×20%=200万元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45万元,罚款一倍200万元。由于写字楼免费给公司所用,按照市场公允租金价格进行调整,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的租金总共是30万元,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附加为30×5.5%=1.65万元,滞纳金0.3712万元,罚款一倍1.65万元。同时补缴房产税30×12%=3.6万元,滞纳金0.81万元,罚款一倍3.6万元。

 

该企业把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等三项税收成本加起来共承担:15.6375+3.518+15.6375+200+45+200+1.65+0.3712+1.65+3.6+0.81+3.6=491.4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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