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个人取得的商业保险赔偿款是否需要计入年所得中进行12万自行申报?
来源:苏州地税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7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5.保险赔款。因此,个人取得的商业保险赔偿款不需要计入年所得中进行12万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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