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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地税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9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经认定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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