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取得的工程款项可否扣除保证金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29日
【问题】
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复】
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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