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地税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1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因此,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由两处支付方分别履行代扣代缴 义务,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