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期权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地税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8日
【问题】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期权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的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