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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理财产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

来源:山东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1日

  【问题】
  如何计算理财产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
  【答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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