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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园林绿化企业:怎样纳税更合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11日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园林绿化业划分在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由于园林绿化企业有多种经营模式,本文就其缴纳增值税的变化进行归纳和总结。
  模式一
  苗木种植+出售
  此类企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模式二
  苗木收购+出售
  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模式三
  苗木种植出售+同时管护
  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因此,单独提供管护属于营改增应税行为,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销售植物保护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模式四
  苗木收购出售+同时管护
  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模式五
  不同纳税主体下的三种征税情形
  征税情形一:以建筑安装为主业,经营范围包括苗木种植。企业销售园林绿化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苗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混合销售的定义,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建筑安装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同时附带苗木销售共计300万元,如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进项税额),应缴纳增值税=300÷(1+11%)×11%=29.73(万元)。
  征税情形二:以出售苗木为主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园林绿化应税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混合销售的定义,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分两种情形:
  例如,某苗木种植企业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同时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服务共计300万元。
  1.如果苗木是企业自己种植的,销售自产苗木属于免税行为,但建筑安装服务应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是否同时免税,值得商榷。
  2.如果苗木是企业外购的,应缴纳增值税=300÷(1+13%)×13%=34.51(万元)。
  征税情形三:建筑安装企业与甲企业分别签订《销售合同》200万元、《建筑安装合同》100万元,并在账务上分别核算,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中规定的兼营行为。
  1.如果苗木是企业自己种植的,应缴纳增值税=100÷(1+11%)×11%=9.91(万元)。
  2.如果苗木是企业外购的,应缴纳增值税=200÷(1+13%)×13%+100÷(1+11%)×11%=32.91(万元)。
  上述3种情形,反映出同样的经济行为有5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给企业的筹划带来巨大的操作空间。
  模式六
  花卉租摆+维护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因此,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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