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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核算不完整也应申报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28日

  基本案情
  某国公司在我国常驻代表机构A,设立于2014年9月,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人为0元,营业成本801678.67元(包含开办费、电脑等办公设备),亏损801678.67元,税额为0元。2015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为0元,营业成本1516781.83元(仅物业费和水电费、设备折旧等),年度亏损1516781.83元,税额为0元。
  针对该情况,税务机关启动防避税机制,全面查询征管资料,并要求A提供同期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并对A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举证。
  经查,发现一是A使用的场所是无偿的。由总公司购买,自己并未支付租赁费用。二是采购货物费用由其总机构在境外支付,A只是代表总公司在浙江、河南、四川三地,按总公司技术标准和价格标准,签订采购车用变速箱业务,A验货后,国内制造公司直接报关出口,A验单后通知总公司付款,A账面不计收入。日常经营费用A每月将各人业绩通过电子邮件传给总公司,总公司计算相应的工资和费用,直接打入员工银行卡。因此,A认为费用是总机构在国外支付的,因而将费用排除在外。导致两个计税年度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故申报当期税额为0元。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收入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处理意见
  虽然房屋是总公司购买的,A不需要实际支付租金,但是A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应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因此A在计算纳税时,应当比照同等规模、同等地段的租金计入代表处的当期经费支出中。企业发生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也应当按上述税法规定的范围,准确归集经费支出申报口径。按15%核定利润率换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执行。经过约谈双方举证,A及时申报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作者单位:浙江省常山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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