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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26日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工作,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注销环节缺乏充分宣传。在宣传上,注重对税收政策、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宣传,却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注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而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做转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意图,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消失”,对征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注销管理缺乏有效保障。在注销工作上,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用电子账务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企业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几年来基本上一成不变,缺少专门的调查研究和专项培训,税务人员不能应对新情况。
  数据资源缺乏合理共享。纳税人是由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还不健全,国税、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目前“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与共享,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
  税收管理缺乏有效监控。近几年,新办企业数量远大于注销企业数量,税收管理员所管户数增长较快,管理很难做到及时有效。
  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防范税收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增强联合控管力度。加大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公告力度,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事)人员统一限制管理:限制企业继续领取使用发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贷款、新办企业,限制办税、办事人员继续从事涉税工作等,对查出问题拒不接受处理或逃跑的纳税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提升税收管理员素质。通过组织学习、案例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收管理员自觉学习,提升业务能力,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做到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此外,加大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注销登记的规范操作。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提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效率,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前三个年度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应缴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清算检查(或评估),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严格重点风险企业注销管理。一方面,加大对重点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建立注销检查前置程序,将注销检查纳入日常检查范畴。税务人员以审计式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销企业存货是否属实、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情况,防止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另一方面,完善注销审批程序。严把重点风险企业注销审批关口,对于涉及出口、农产品抵扣等风险较大的企业,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注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国税局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工作,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注销环节缺乏充分宣传。在宣传上,注重对税收政策、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宣传,却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注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而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做转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意图,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消失”,对征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注销管理缺乏有效保障。在注销工作上,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用电子账务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企业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几年来基本上一成不变,缺少专门的调查研究和专项培训,税务人员不能应对新情况。
  数据资源缺乏合理共享。纳税人是由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还不健全,国税、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目前“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与共享,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
  税收管理缺乏有效监控。近几年,新办企业数量远大于注销企业数量,税收管理员所管户数增长较快,管理很难做到及时有效。
  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防范税收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增强联合控管力度。加大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公告力度,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事)人员统一限制管理:限制企业继续领取使用发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贷款、新办企业,限制办税、办事人员继续从事涉税工作等,对查出问题拒不接受处理或逃跑的纳税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提升税收管理员素质。通过组织学习、案例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收管理员自觉学习,提升业务能力,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做到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此外,加大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注销登记的规范操作。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提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效率,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前三个年度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应缴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清算检查(或评估),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严格重点风险企业注销管理。一方面,加大对重点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建立注销检查前置程序,将注销检查纳入日常检查范畴。税务人员以审计式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销企业存货是否属实、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情况,防止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另一方面,完善注销审批程序。严把重点风险企业注销审批关口,对于涉及出口、农产品抵扣等风险较大的企业,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注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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