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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

来源:广州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18日

  【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4.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除第6点规定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6.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7.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8.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采取预登记措施。
  9.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0.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材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使用电子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注意事项】
  (一)超标应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处理程序: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告知)》后10日内: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办理。
  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业务指南进行办理。
  3.逾期(告知后1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系统自动将该纳税人转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
  (三)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应当及时安装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管理系统进行纳税申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到有关税控设备服务单位办理购买及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其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及票种确认手续,否则无法完成安装使用。同时,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全额抵减有关费用。
  (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要求: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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