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六个时点需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09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接受税务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偶尔会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理所当然应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不妨也关注一下法律赋予的申请听证权。为便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听证,本文重点介绍与听证相关的六个时点。
一、税务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应在处罚决定前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被处罚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就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在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或者在处罚决定后才告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告知听证权,当事人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这里的“3日”该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5日告知为例,那么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截止日期应当是哪一日呢?对此,《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关于期间的计算,行政诉讼法中并无直接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其他行政类法律规定
1.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参考上述各项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法主要是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总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3日”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掌握,且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如果2016年8月5日告知,当日应不算,8月6日、7日分别为星期六、星期日亦不算,8月8日~10日为三个工作日,即当事人从8月11日起不得再提出听证申请。
三、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应在听证的7日前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这里的“7日”又该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19日举行听证为例,税务机关最迟应于哪一日通知当事人呢?笔者认为这里“7日”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也是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可按工作日且不算开始当日来掌握,即最迟于8月9日通知当事人。试想如果不按工作日掌握,遇到国庆节之类的7日长假,例如10月8日进行听证,只需在9月30日通知当事人,而当事人准备的工作日时间就只有一两天,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应在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笔者认为,这里的“15日”是对税务机关的限制要求,可按照自然日掌握为宜,且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2016年8月8日申请听证为例,税务机关最迟应于8月23日组织听证。
五、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那么这里的“3日”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呢?笔者认为,这里的“3日”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也按工作日掌握为宜,同时这样也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的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当事人已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间。
六、当事人申请延期应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这里的“5日”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也可按工作日掌握。
综上所述,鉴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与听证相关的3日、5日、7日、15日等期间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其他行政类法律相关规定,结合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总原则,对这里的3日、5日、7日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掌握,对这里的15日可按自然日掌握,且所有期间开始的日都不计算在期间内。《行政处罚法》施行至今已20年,不少内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建议应尽快修订完善,尽量减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分歧。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地税局
一、税务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应在处罚决定前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被处罚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就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在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或者在处罚决定后才告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告知听证权,当事人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这里的“3日”该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5日告知为例,那么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截止日期应当是哪一日呢?对此,《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关于期间的计算,行政诉讼法中并无直接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其他行政类法律规定
1.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参考上述各项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法主要是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总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3日”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掌握,且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如果2016年8月5日告知,当日应不算,8月6日、7日分别为星期六、星期日亦不算,8月8日~10日为三个工作日,即当事人从8月11日起不得再提出听证申请。
三、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应在听证的7日前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这里的“7日”又该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19日举行听证为例,税务机关最迟应于哪一日通知当事人呢?笔者认为这里“7日”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也是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可按工作日且不算开始当日来掌握,即最迟于8月9日通知当事人。试想如果不按工作日掌握,遇到国庆节之类的7日长假,例如10月8日进行听证,只需在9月30日通知当事人,而当事人准备的工作日时间就只有一两天,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应在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笔者认为,这里的“15日”是对税务机关的限制要求,可按照自然日掌握为宜,且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2016年8月8日申请听证为例,税务机关最迟应于8月23日组织听证。
五、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那么这里的“3日”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呢?笔者认为,这里的“3日”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也按工作日掌握为宜,同时这样也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的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当事人已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间。
六、当事人申请延期应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这里的“5日”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也可按工作日掌握。
综上所述,鉴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与听证相关的3日、5日、7日、15日等期间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其他行政类法律相关规定,结合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总原则,对这里的3日、5日、7日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掌握,对这里的15日可按自然日掌握,且所有期间开始的日都不计算在期间内。《行政处罚法》施行至今已20年,不少内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建议应尽快修订完善,尽量减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分歧。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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