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发票取消扫描认证意味着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05日
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操作?不仅是纳税人,就连税务人员也模糊不清,甚至还会对发票管理产生莫名的担心,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这两份公告是税务机关优化办税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是重大利好,既方便快捷,又能节省成本。
取消认证不等于直接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在系统中选择取得对应的抵扣信息,然后进行“确认”按钮操作。只有经过确认的信息,系统自动将确认结果传输至税务局认证系统后才能抵扣。“确认”这一操作按钮功能就相当于以前的扫描认证功能。很多纳税人对这一操作不甚明确,误认为取消认证了就可直接申报抵扣了,导致在申报比对时未能通过,影响到正常纳税申报,形成不必要的损失。
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启“24小时监控”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信息可实时上传至税务局端,然后通过系统自动清分,推送至各省的电子底账系统。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确认的信息就是来自于电子底账系统。该平台不是普通的查询平台,需要一定的授权,比如需具备税控盘,才能查询到属于本企业的受票信息,然后进行确认。这是税务机关运用电子底账库的大数据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相当于开启了“24小时监控”,实时采集和动态掌握发票全面信息,更好地实现信息管税,防范税收风险。但也有税务人员对此存在另外一种认识误区,在优化纳税服务意识的驱动下,当纳税人在确认期限的最后一日还有没确认的抵扣信息时,通过技术手段,在系统后台直接予以确认,这种操作出发点是好的,但越俎代庖了,其直接后果是,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时其法律责任不清。
是否改变抵扣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文件明确,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那么对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确认的信息就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当月未确认的信息,另一种是次月纳税申报期所在月份未确认的信息,对后一种信息能否在当月抵扣,税务总局在公告及解读中均未提及。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确认期限的延长确实也改变了进项税金“当月认证,次月申报抵扣”的原则,但后一种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所在月份的信息应不会在当月能抵扣,这有悖于增值税抵扣原理。税务总局应通过信息技术在系统中加以限定,同时也希望会有后续的相关政策及操作指南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这两份公告是税务机关优化办税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是重大利好,既方便快捷,又能节省成本。
取消认证不等于直接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在系统中选择取得对应的抵扣信息,然后进行“确认”按钮操作。只有经过确认的信息,系统自动将确认结果传输至税务局认证系统后才能抵扣。“确认”这一操作按钮功能就相当于以前的扫描认证功能。很多纳税人对这一操作不甚明确,误认为取消认证了就可直接申报抵扣了,导致在申报比对时未能通过,影响到正常纳税申报,形成不必要的损失。
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启“24小时监控”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信息可实时上传至税务局端,然后通过系统自动清分,推送至各省的电子底账系统。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确认的信息就是来自于电子底账系统。该平台不是普通的查询平台,需要一定的授权,比如需具备税控盘,才能查询到属于本企业的受票信息,然后进行确认。这是税务机关运用电子底账库的大数据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相当于开启了“24小时监控”,实时采集和动态掌握发票全面信息,更好地实现信息管税,防范税收风险。但也有税务人员对此存在另外一种认识误区,在优化纳税服务意识的驱动下,当纳税人在确认期限的最后一日还有没确认的抵扣信息时,通过技术手段,在系统后台直接予以确认,这种操作出发点是好的,但越俎代庖了,其直接后果是,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时其法律责任不清。
是否改变抵扣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文件明确,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那么对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确认的信息就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当月未确认的信息,另一种是次月纳税申报期所在月份未确认的信息,对后一种信息能否在当月抵扣,税务总局在公告及解读中均未提及。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确认期限的延长确实也改变了进项税金“当月认证,次月申报抵扣”的原则,但后一种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所在月份的信息应不会在当月能抵扣,这有悖于增值税抵扣原理。税务总局应通过信息技术在系统中加以限定,同时也希望会有后续的相关政策及操作指南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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