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29日

  问: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收到预收款3885万元。请问,甲公司应如何预缴增值税税款?甲公司开发的新项目在7月陆续开工建设,若新项目也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应如何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以本题为例:甲公司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取得预收款后,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5%)×3%=111(万元);如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11%)×3%=105(万元)。后期新项目取得预收款,均按一般计税方法,采用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 郭京成 曹慧铭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540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