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 应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08日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在税收保全、纳税争议处理、限制欠税人出境等多处提及了纳税担保。实践中,企业或个人也会遇到需要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那么,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到底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案例分析
B公司在纳税期届满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被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需要担保的税额为60万元。B公司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公司同意担任B公司的纳税保证人,并与B公司签订了纳税担保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担保生效。B公司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该笔税款。此时,A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提供“人保”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中,担保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财产设定的担保,我们称之为“财保”,另一种是以第三人信誉设定的担保,我们称之为“人保”。上述例子中,A公司作为纳税保证人,实际上就是提供了“人保”。一旦B公司逾期未能缴纳该笔税款,依据我国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在纳税期限届满后60日内要求A公司对该笔欠税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税务机关不需要先找B公司要钱,可以直接通知A公司来交钱,A公司需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此时,A公司不仅需要偿还B公司所欠的税款60万元,还需要承担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果A公司在15日内未能主动交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可以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A公司还需承担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例如:税务机关保管、拍卖、变卖A公司财产的费用。
提供“财保”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将上述例子以“财保”做纳税担保时,A公司不再以保证人的形式提供担保,而是以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80万元的小汽车设定了纳税抵押。如果B公司逾期仍未能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通知A公司缴纳该笔税款和滞纳金。A公司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再给15日宽限期,仍未缴纳,将会依法拍卖、变卖被抵押的小汽车,将所得款项用于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还给A公司。
如果将“财保”的例子再延伸讨论一下,如果A公司抵押的小汽车,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后只卖了50万元,而欠缴税款、滞纳金、强制执行费用合计62万元,这种情况下,短缺的12万元应该由谁支付呢?是担保人A公司还是欠税人B公司呢?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依照物权法,短缺的12万元应当由欠税人B公司支付,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A公司在失去抵押的小汽车后,不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如果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来看,却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依照该条规定,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向提供担保的A公司追偿短缺的12万元。那么,究竟应当按哪条规定来处理呢?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权威的解答。
案例提示
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在设定担保之初,就应当确保担保财产的价值足够偿还被担保人的负债,否则很可能在担保财产执行完毕后被要求支付短缺的部分。
作者单位:太原市国税局稽查局
案例分析
B公司在纳税期届满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被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需要担保的税额为60万元。B公司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公司同意担任B公司的纳税保证人,并与B公司签订了纳税担保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担保生效。B公司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该笔税款。此时,A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提供“人保”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中,担保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财产设定的担保,我们称之为“财保”,另一种是以第三人信誉设定的担保,我们称之为“人保”。上述例子中,A公司作为纳税保证人,实际上就是提供了“人保”。一旦B公司逾期未能缴纳该笔税款,依据我国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在纳税期限届满后60日内要求A公司对该笔欠税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税务机关不需要先找B公司要钱,可以直接通知A公司来交钱,A公司需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此时,A公司不仅需要偿还B公司所欠的税款60万元,还需要承担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果A公司在15日内未能主动交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可以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A公司还需承担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例如:税务机关保管、拍卖、变卖A公司财产的费用。
提供“财保”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将上述例子以“财保”做纳税担保时,A公司不再以保证人的形式提供担保,而是以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80万元的小汽车设定了纳税抵押。如果B公司逾期仍未能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通知A公司缴纳该笔税款和滞纳金。A公司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再给15日宽限期,仍未缴纳,将会依法拍卖、变卖被抵押的小汽车,将所得款项用于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还给A公司。
如果将“财保”的例子再延伸讨论一下,如果A公司抵押的小汽车,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后只卖了50万元,而欠缴税款、滞纳金、强制执行费用合计62万元,这种情况下,短缺的12万元应该由谁支付呢?是担保人A公司还是欠税人B公司呢?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依照物权法,短缺的12万元应当由欠税人B公司支付,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A公司在失去抵押的小汽车后,不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如果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来看,却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依照该条规定,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向提供担保的A公司追偿短缺的12万元。那么,究竟应当按哪条规定来处理呢?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权威的解答。
案例提示
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在设定担保之初,就应当确保担保财产的价值足够偿还被担保人的负债,否则很可能在担保财产执行完毕后被要求支付短缺的部分。
作者单位:太原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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