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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购房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06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了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契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这表明,契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后有所下降,营改增后的税负只减不增在契税的征收上已实实在在落地。
  一、个人购买二手房契税计税依据。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适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转让不动产的“成交价格”除以1.05为契税的计税依据;适用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转让不动产的“成交价格”减去本次交易缴纳的增值税为契税的计税依据;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以“成交价格”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这里的“成交价格”指的是合同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的情况。
  二、个人新购不动产的契税计税依据。
  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中金额、税率、税额及价税合计均明显标示,增值税发票中标示的金额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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