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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政策性债转股中潜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及建议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5日

 

20111123日,国家工商局公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11日起实施。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该规定的颁布为债权转股权解除了工商政策层面的障碍,使非政策性债转股成为现实可行,债转股成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的有效途径,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费用,以及解决经营资金困难。随着《办法》实施,各类非政策性债转股已如雨后春笋般地重组成功。

对于债务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人们较多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该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就其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的事项,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人们更多关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同时,可能忽视了关联方之间非政策性债转股交易中潜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现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如下。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房地产项目,项目总投资7个亿。由于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贷款,但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要求A公司自有资金率要达到项目总投资50%(即要求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总额3.5亿元)A公司由B公司与C公司投资设立,注册资金1.2个亿,双方各占50%股权,截止当期,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2亿元,资产总额2.4亿元(其中未开发完工的产品账面价值2.2亿元),负债总额1.2亿元,(为向自然人D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D同时也是BC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达到向银行融资贷款的条件。A公司决定提高自有资金率,但要达到银行规定的自有资金率,A企业需增加自有资金2.3亿元。由于资金的压力,A公司的增资方案拟定为,由股东B公司与C公司各增资5500万元,剩余1.2亿元由D以债权转股权增资。

依照《办法》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A公司资产账面价值2.4亿元,由于土地增值溢价,A公司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为3.7亿元,企业所有者权益为1.2亿元,负债1.2亿元,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远大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总额。说明自然人D的债权价值没有受到减损,该债权利益在债务清偿上能够得到保证。对此,注册资产评估师确认该债权的评估值为1.2亿元。验资机构依此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A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3.5亿元。增资后,BC公司各占A企业32.85%股权,D占有A企业34.30%股权,对此项业务,A公司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亿

    其他应付款—D 1.2亿

    贷:实收资本 2.3亿

A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8亿元,(原资产的评估价值3.7亿元+BC公司新增资的1.1亿货币资金),增资后,A公司负债为0。自然人D1.2亿元债权转为A公司市场价值1.646亿元(A公司所有者权益比例34.3%)的股权(4.8*34.3%)。债权属于非货币资产,该交易相当于自然人D1.2亿元的非货币性资产与A公司市场价值1.646亿的股权作交换。

笔者以为:

该自然人D以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实际是债权人以持有的债权换取了对方企业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债权属于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的其他财产,应纳税额应按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十条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劵和其他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D转让1.2亿元债权获得了A公司市场价格为1.646亿元股权,获得了巨额差价的其他利益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巨额的个人所得税。

A公司为该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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