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怎样区分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时的适用文件?
来源:江苏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15日
【问题】怎样区分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时的适用文件?
【答案】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规定的“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销售权属已登记在所有权名下的不动产,适用此文件,即《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而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时,即是一手不动产时,适用18号公告。
比如: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有买家提出要购买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所有权人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房源,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同的情况,应适用不同的文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