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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理赔如何进行财税实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0日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如下:报损———核查定损———确定赔付额———赔付,其他环节基本类同,但因确定的赔付额与所核定的损失金额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汽车理赔的财税处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所给予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及车辆修复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只是先期垫付,付出资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待事故处理完毕、赔偿、车辆修理等所有善后工作完成后,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和修车的全部票据都要交给保险公司,企业不需要这些凭证,而只需要保险公司的理赔单等即可。有些保险公司还要求收款人签署由保险公司开具的制式《赔款收据》,收款单位可以将之作为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

()所发生事故对第三方赔偿支出或者造成车辆损失修复的金额,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这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暂挂往来账(其他应收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所挂往来账与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的处理与前述无异,超过保险赔偿的支出需要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如事故责任划分单证、调解书、医疗费用票据、车辆修理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特殊情况下可以复印件为依据),对方收款或者转账支付的原始凭证。

()如果事故中对方承担一定责任,由其个人、单位赔偿的,应向其开具收据。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的,通常会取得保险赔款收据,辅以责任划分单证等资料入账,所收到款项冲减“其他应收款”。所收到赔偿款项不足冲减其他应收款的,将其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因保险理赔或者与对方发生争议,而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所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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