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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分包”营业税发票期限内可抵扣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7日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很多纳税人对于“营改增”后政策衔接问题非常关心,而其中关于发票管理衔接过程中的“总分包抵扣”问题则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王会计电话咨询了六合地税局:“我公司在本地有部分项目尚未决算,已经取得了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请问‘营改增’以后这部分发票能否进行抵扣?”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一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号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过期无效。二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听了税务人员的专业解答,王会计开心地表示:“我原本还担心‘营改增’后尚未抵扣的营业税发票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没想到国家出台了如此人性化的过渡政策,我这就回去着手发票清理、工程决算,争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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