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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申报纳税人:“5月报缴期”须单独申报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03日

  近日,南京地税局接到不少银行业财务人员的咨询:银行按季申报应该是7月份报缴期申报,可是5月1号就营改增了,银行应该如何申报2016年2季度的金融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呢?
  南京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都属于金融机构,按季度缴纳金融业流转税。由于“营改增”的特殊时间要求,上述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然后等到2016年7月申报期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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