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厘清五环节助生活服务企业营改增从容过渡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24日
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相比较其他三个行业,生活服务业相对简单,但数量众多,且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生活服务企业需要重点注意以下5个环节,才能更好地应对营改增的实施。
对纳税人身份和供应商选择
根据规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对比两者的差异,再结合税率或征收率考虑应该选用哪个纳税身份。
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
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销售适用的税率为6%,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话,税负相对较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一般而言,企业营改增后,需适当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以降低企业税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采购环节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如果采购环节能够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则对企业更有利,这就会涉及到供应商选择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最好能够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直接购销关系。这样企业购入的材料或服务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企业供应商主要有两种: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和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
相比较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则在规模、制度和管理方面均有欠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往往不及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往往存在更大的风险,企业对此应高度关注。
从税负方面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营改增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销售方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
注意区分可抵扣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中,有的服务可以抵扣,有的服务不能抵扣。即使是可以抵扣的服务中,也不是 有票就能够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有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那么如果企业为总部派来的高管长期租住酒店,是否可以抵扣?这是不能抵扣的。这类高管租住酒店属于个人消费,故不能抵扣。
此外,在抵扣环节中,还存在一些服务能抵扣的项目与不能抵扣的项目混在一起的情况。比如,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期间旅游,由培训机构找旅行社,最后向企业一并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培训属于教育服务,可以抵扣,但其中的旅行应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企业应当拆分。
兼营项目分别记账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这方面问题多集中于提供餐饮服务企业与住宿服务企业。以餐饮服务企业为例,餐饮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外卖适用17%的税率。餐饮企业如果不分别核算,将全部营业收入适用17%的税率。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外卖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在给客人开具发票方面,住宿服务提供企业注意不要沿用过去的老思维。在企业缴纳营业税时,企业有时根据客人要求,将客人发生的洗衣费、 餐费等均开成“住宿费”或别的项目,尽管在水单上分得清清楚楚但发票上给予了合并,这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如果被发现,会被处罚。营改增后,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增值税处罚的严厉程度远远高于营业税,发票项目不能随意填写。
用好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活服务业,此次改革免税优惠较为“丰厚”,优惠政策相对于其他试点行业来说更多,尤其在教育、医疗等方面。
同时,结合生活服务业的特点和政策过渡的需要,此次营改增36号文对不动产的销售和租赁作出了不少特殊规定。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领会掌握和运用。
合法开展税务筹划
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为有关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如,生活服务业小企业众多,可以通过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身份或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
业务性质筹划,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
纳税时点的筹划,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要特别强调的是,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业务性质、核算方式、交付结算方式等的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合法降低税负。
对纳税人身份和供应商选择
根据规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对比两者的差异,再结合税率或征收率考虑应该选用哪个纳税身份。
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
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销售适用的税率为6%,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话,税负相对较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一般而言,企业营改增后,需适当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以降低企业税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采购环节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如果采购环节能够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则对企业更有利,这就会涉及到供应商选择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最好能够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直接购销关系。这样企业购入的材料或服务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企业供应商主要有两种: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和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
相比较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则在规模、制度和管理方面均有欠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往往不及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往往存在更大的风险,企业对此应高度关注。
从税负方面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营改增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销售方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
注意区分可抵扣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中,有的服务可以抵扣,有的服务不能抵扣。即使是可以抵扣的服务中,也不是 有票就能够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有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那么如果企业为总部派来的高管长期租住酒店,是否可以抵扣?这是不能抵扣的。这类高管租住酒店属于个人消费,故不能抵扣。
此外,在抵扣环节中,还存在一些服务能抵扣的项目与不能抵扣的项目混在一起的情况。比如,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期间旅游,由培训机构找旅行社,最后向企业一并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培训属于教育服务,可以抵扣,但其中的旅行应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企业应当拆分。
兼营项目分别记账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这方面问题多集中于提供餐饮服务企业与住宿服务企业。以餐饮服务企业为例,餐饮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外卖适用17%的税率。餐饮企业如果不分别核算,将全部营业收入适用17%的税率。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外卖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在给客人开具发票方面,住宿服务提供企业注意不要沿用过去的老思维。在企业缴纳营业税时,企业有时根据客人要求,将客人发生的洗衣费、 餐费等均开成“住宿费”或别的项目,尽管在水单上分得清清楚楚但发票上给予了合并,这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如果被发现,会被处罚。营改增后,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增值税处罚的严厉程度远远高于营业税,发票项目不能随意填写。
用好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活服务业,此次改革免税优惠较为“丰厚”,优惠政策相对于其他试点行业来说更多,尤其在教育、医疗等方面。
同时,结合生活服务业的特点和政策过渡的需要,此次营改增36号文对不动产的销售和租赁作出了不少特殊规定。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领会掌握和运用。
合法开展税务筹划
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为有关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如,生活服务业小企业众多,可以通过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身份或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
业务性质筹划,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
纳税时点的筹划,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要特别强调的是,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业务性质、核算方式、交付结算方式等的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合法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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