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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骨粒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动物类中,列举了“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应适用农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