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查询
消费税税率表及说明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税目 |
税率(税额) |
计税单位 |
范围 |
说明 |
一、烟 |
|
|
|
|
1.甲类卷烟 |
45% |
|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
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 |
2.乙类卷烟 |
40% |
|
|
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折算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甲类卷烟从1994年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3.雪茄烟 |
40% |
|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
|
4.烟丝 |
30% |
|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
|
二、酒及酒精 |
25% |
|
|
|
1.粮食白酒 |
|
|
|
|
2.薯类白酒 |
15% |
|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
|
3.黄酒 |
240元 |
吨 |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
|
4.啤酒 |
220元 |
吨 |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
5.其他酒 |
10% |
|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
6.酒精 |
5% |
|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
|
三、化妆品 |
30% |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四、护肤护发品 |
已改动 |
|
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及其他护肤护发品。 |
从1994年1月1日起香皂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
|
|
1.金银首饰 |
5% |
|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2.非金银首饰 |
10% |
|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六、鞭炮、焰火 |
15% |
|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
注:1.实行消费税以来,国家对卷烟的税率做了三次调整。第一次调整只对甲类卷烟税率适当作了调减,即自1994年1月1日起,甲类卷烟税率由45%暂减按40%。第二次调整于1998年7月1日起,将原税目甲、乙类卷烟调整为甲、乙、丙类三档,同时将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税率由40%调整为50%,乙类不变,丙类卷烟定为25%。雪茄烟税率由原来的40%调整为25%。第三次调整为2001年6月。调整的原则是,今后对卷烟征收消费税不再按以往分甲、乙、丙划分卷烟等级的办法,一律按照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将卷烟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税率30%。
2.根据财税[2001]084号文件规定,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做了相应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原来适用的比例税率不变;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作了调整,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
3.现行规定,金银(含铂金)首饰、钻石减按5%税率征税。
4.现行规定,汽油税目中分列了“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含铅汽油”税率为0.28元/升,“无铅汽油”税率为0.2元/升。
5、(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