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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企业年金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10000-3500)×20%-555]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续例1,李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95(2000×10%-105)

两项合计应缴840(745+95),李某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为8160(10000-1000-840)

假如该公司财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扣缴税款账务处理为:

1.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李某10000

    贷:现金816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0

2.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0

    贷:银行存款(现金)840

 

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年金不征税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张某今年2月、3月的工资分别是2400元、2800元。每月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为1000元,张某的年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之和是3400(2400+1000),未达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企业年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之和是3800(2800+1000),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3800-3500),张某的年金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300×3%)

 

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多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选择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

续例1,假如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该公司平时每个月不缴存,而是年终一次性缴纳,并于201112月一次性办理了全体职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2000×12×25%-1005),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4倍多。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存,这是税负最轻的方式。

 

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续例1,假如该公司为李某按月缴存年金已满2年,企业缴费金额合计48000元。双方约定李某要服务5年才能拿到企业缴费100%的归属比例。今年初,李某因故提前离开企业,根据约定,李某只能领取企业缴费部分的40%(2÷5×100%),即19200(48000×40%)。此时,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

20101-20118月,年金已纳税3500[(2000×15%-125)×20];20119~201112月,年金已纳税380[(2000×10%-105)×4],合计3880(3500+380)。应退税款2328[3880×(1-19200÷48000)]

 

以前年度年金应扣未扣税的补缴方法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对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公式中的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2010年公司按月为员工殷某年金企业缴费全年累计1800元,2010年殷某全年工资收入为116000元,其中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0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年金未扣税,如何补缴年金个人所得税?

首先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殷某个人适用税率。2010年殷某计提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116000-20000)÷12],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年金需要补税。2010年殷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8000-2000),适用税率是20%,应补缴税款-15(1800×20%-375),小于0。根据9号公告规定,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因此,殷某年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0(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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