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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营改增”莫忘防控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5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突出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典型税种。
  全面增值税时代将要来临,财务人员面临着新旧税制的衔接、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税收风险。为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针对当前“营改增”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以下4方面问题。
  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
  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 —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增值税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也会带来税收风险。如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税务机关会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新政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要重视未分别核算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
  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
  由于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如兼营行为无论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还是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分开核算、分别计税,以防止从高计税所徒增的企业税负。因此,企业应当正确分析经济状况,在财务上分别核 算,以减少税收风险,达到节税的目的。
  尤其在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等情况下,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别核算,降低税负。
  重视防范虚开发票引起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上的最大错误应该是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
  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都较为严厉,也有统计显示,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70%以上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如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因未厘清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
  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
  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 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
  营改增企业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有五个方面。第一,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和范畴。一些企业为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情形和范畴,不从改变经营安排入手,而是简单采取一些账务处理技巧靠近政策规定,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
  第二,若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情形,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项,相关税收文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的概念、范围和优惠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第三,能否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准确的核算,能否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共用购进货物、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第四,由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关系密切,增值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因此,对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第五,处理好免税项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关系。一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重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的风险
  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遵守纳税申报期限和方式。
  今年营改增新政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对于四大行业,企业应认识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总之,营改增企业将面临诸多税收风险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税收风险,企业应认真研究增值税制度。财务人员要超前谋划、全盘考虑,谋划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充分做好应战税收风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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