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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借鉴新西兰经验 改进我国增值税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6日

   新西兰在1986年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引发全球关注,其主要原因是新西兰增值税改进符合健全税制所需遵循的税收基本原则。其优点日益为发达国家认可,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效仿这种先进的增值税制度,比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在我国,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推行增值税仍缺乏完善的理论指引。在此背景下,新西兰增值税的改革模式值得借鉴。
  以税收基本原则引导税制改革
  增值税在新西兰被称为GST (Goods and Services Tax)。新西兰政府在设计其增值税制度时,就以避免传统增值税模式的复杂性和“错误”,创建一个简单有效的增值税税制为主要目标。作为现代型增值税的典型例子,与传统型的增值税制度比较,其特征是:征税范围广,使用单一税率。
  新西兰增值税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典型范例,被视为最“纯”、最简单、最有效的增值税制度,进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大力推广,是因为新西兰政府从税制改革一开始就以税收基本原则为指引。
  一是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对处于相同情况的纳税人一视同仁,而对处于不同情况的纳税人需要区别对待。表面上看,新西兰的增值税以宽税基、单一税率对所有人征收的基础,是违背了公平性原则。这也是新西兰增值税制度受争议的地方。但事实上公平原则的适用性是基于一个国家的整个税制,而不能单看一个税种。新西兰在引进增值税的同时采用降低个税税率、提高低收人群的补偿金等措施,这些措施帮助新西兰在整体税制上实现了公平原则。
  二是确定性、便捷性、简单性和效率性原则。由于税基宽和税率单一使得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在适用性方面的争议较少。因为没有太多的例外情况,所以法律条文明确、简单,政府征收和纳税人缴纳税款都比较方便。这样有助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大大减少了逃税的行为。同时,这也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得其成为一个有效率的税制。
  三是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要求税收对纳税人交易决策的影响应该保持最小。在新西兰增值税制度下,由于税基宽,实行单一税率,所有货物或劳务的征税标准是一样的,几乎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经营决策。相反,如果税基窄,有大量减免税,有不同的适用税率,那么在出现替代品时,纳税人往往会选择税率较低或者属于减免税类的产品,从而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以宽税基、单一税率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在1954年增值税第一次被法国人付诸实践之前,生产商通过分销商、零售商来销售商品的商业模式在当时被普遍采用。而对生产商、分销售、零售商之间的交易额分别征税也是当时主要采取的征税模式。随着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环节增加,由于税收的影响,商品价格也会不断升高,因此这种流转税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扭曲了商品的价格,从而导致企业的过度纵向合并。增值税的产生便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在传统增值税模式下,大量的减免税项目的存在和多税率的使用导致在进项税抵扣上,不同的商品和项目所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一样的。这样一来,重复征税和对价格扭曲的作用在增值税制度下仍然是存在的。比如,对免税商品和劳务来说,在之前环节中已经包含在其中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这样一来,部分增值税仍然含在商品价格中,即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扭曲,抵扣链条的断裂。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由于征税范围广和单一税率的使用,使得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会被以同样的税率征收,这也就使得进项税抵扣对于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是一样的。由此,重复征税和商品价格的扭曲效应会被降到最低,也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有人会站在公平性的立场反对单一税率的使用,而支持对生活必需品采用低税率,作为缓解增值税累退性的一个对策。累退性是指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消费支出占其所有收入的比例会递减,从而导致低收入人群会比高收入人群对于其收入来说承担更多的税金。但是大量研究表明,以低税率去缓解累退性的效用是不大的。这是因为高收入人群花费在生活必需品上的消费是低收入人群的两倍,也就是说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也节约了比低收入人群多两倍的税金。
  除此之外,传统模式下大量的减免税项目和多级税率的使用,违背了简单性原则。随着现代社会交易的特征越来越模糊,业务之间的区别有时很难去界定,这样就导致了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的上升,从而违背了效率性的原则。除此之外,越来越复杂的税法会导致纳税人无意识的税收不遵从。
  综上所述,新西兰增值税宽税基、单一税率的特征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重复征税和价格扭曲的问题,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也遵守了简单和效率的原则。这使得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成了以简单、有效为特征的现代型增值税的典型例子,而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采用。
  新西兰增值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参考新西兰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营改增”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继续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之涵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与新西兰相比,我国的增值税适用范围还是太窄,笔者认为,目前的“营改增”只是迈向现代型增值税的第一步。
  二是设法减少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先从减免税项目中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小的项目开始。同时,政府可以相应地给予一些补贴措施。
  三是采用单一税率结构。这需要通过计算出一个适合于整个社会的统一税率。单一税率的使用,必然会使有的企业税负上升,有的下降。新西兰增值税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对增值税税负上升的纳税人可以从整个国家税收系统的其他方面给予补偿,实现国家整体税负公平。
  四是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因为对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方法和营业税其实没有大的区别。鉴于我国有81%左右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合适的注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需要被确定,当然这需要考虑增值税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等。同时,自愿注册的规则也应该被采用。
  至此,重复征税、商品和劳务价格扭曲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均可以有效解决。这样,关于增值税征收方面的争议会越来越少,增值税的适用、申报、缴纳和管理也会变得越来越简单,而且会更加有效率。
  作者:钟 皓,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税法研究生
  虞青松,东南大学经管院财务管理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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