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需缴消费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做了详细解释。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通知》的解释为:此条规定的意思是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614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