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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7日

京发改[2015]763号

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要求,现就本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
  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0.3754元/千瓦时(含税)。
  二、为促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疏导天然气电价矛盾。本市2015年4月20日前投产的燃气电厂,与电网公司的上网临时结算价格统一为0.65元/千瓦时。
  三、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分类,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本市其他用户销售电价保持不变。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2.本市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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