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26日
京财企[2015]26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地区201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北京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资产评估机构2014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二);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
(四)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同时抄送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二、对未按通知时间和要求上报备案材料的评估机构,我们将作为诚信问题记入该机构的诚信档案。
报备资料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西配楼407室李长贵收),邮政编码:100048。请务必将附件1和附件2两张表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tangke_bzx@sina.com。联系人:李长贵、联系电话:88549437。唐克、联系电话:88221017。
特此通知。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