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112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现就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业、办公类项目。
二、“公告”中第二条“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按照单层套内建筑面积核算。
三、建设单位在2017年3月26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按“公告”要求修改设计方案后,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建设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业办公项目的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商业办公类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和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图纸进行施工;对于发现涉嫌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工程,规划建设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
五、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商业办公类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六、规划、住建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要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划用途完成施工,对于预留孔洞、预埋管线等涉嫌改变为居住等其他用途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七、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要求,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八、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限制其在本市土地市场参与竞拍其他土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112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现就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业、办公类项目。
二、“公告”中第二条“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按照单层套内建筑面积核算。
三、建设单位在2017年3月26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按“公告”要求修改设计方案后,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建设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业办公项目的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商业办公类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和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图纸进行施工;对于发现涉嫌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工程,规划建设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
五、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商业办公类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六、规划、住建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要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划用途完成施工,对于预留孔洞、预埋管线等涉嫌改变为居住等其他用途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七、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要求,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八、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限制其在本市土地市场参与竞拍其他土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