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法院拟处置京牌小客车资产评估业务的特别提示
来源: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18日
为配合法院做好处置京牌小客车的评估工作,规范评估执业行为,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在调研和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针对该项业务有关事项做出特别提示。
本提示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以及评估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评估程序的相关内容,评估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执业风险以及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明确委托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与法院签署委托协议时,应明确委托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为不含京牌牌照的小客车价值。
二、评估程序中的现场勘查
由于法院委托评估的京牌小客车与二手车交易市场正常交易的旧机动车相比,具有封存时间长、部分车辆的档案不齐全、现场勘查和技术测试的评估程序受限等现实情况,评估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除应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勘查程序外,还应关注法院查封车辆的上述特殊情况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具体应履行以下重点程序:
1.权属状况
(1)根据法院提供的由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查询登记表,尽可能收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基础资料与车辆查询登记表信息进行核对。当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无法取得时,应以车辆查询登记表记载的信息为基础与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自身信息进行核对。
2.技术状况
(1)勘查时记录查封时间,查看车辆上的封条或向法院收集查封资料,并做好评估对象基本情况信息(包括车辆类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初次登记日期、表征行驶里程等)的登记工作。
(2)按照车身、发动机舱、驾驶舱、底盘、启动、路试等项目顺序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具体可参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判别车辆是否发生过碰撞、火烧等事故,确定车体结构是否完好无损、有无事故痕迹等,并对委估对象前端、尾部、侧面、内饰(包括但不限于方向盘、档位、车座)、外观、发动机等方位进行拍摄。
(3)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开仓检查相关要件且进行启动、路试的,应详细记录原因,并结合车辆登记时间、行驶里程数、查封时间等合理推断车辆的技术状况。若无法合理推断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
三、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及其能收集到的资料,分析所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与评估目的等评估要素匹配的评估方法。
(一)市场法
1.评估人员应知晓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的基础,恰当使用市场法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
2.慎重使用该类业务以往的成交案例作为可比案例;
3.评估价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相关内容,但应当知晓该规范是对各部分状况进行打分,得出技术状况的总分值后才可进行比较和因素修正。
(二)成本法
1.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对车辆的部分技术状况进行现场勘查的,应结合查封时间长短、车检和保养情况等考虑该部分的技术状况对成新率的影响;
2.在计算成新率时,应关注被评估车辆经济寿命年限、行驶里程与强制报废标准存在的差异对车辆成新率的影响;
3.评估结论应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具有可比性。
四、价值类型
该类业务的价值类型应确定为市场价值。
五、报告格式
(一)根据法院委托评估对象的特点,结合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二)重点对评估程序中现场勘查的主要结论及程序受限情况予以描述,对于推断的结论应重点阐述推断过程。
(三)由于被评估对象有一车一况,一况一价的属性,应在报告说明中单独对被评估的每辆车进行描述。
六、披露事项
(一)明确评估结果为不含京牌牌照的价值。
(二)评估报告仅对车辆的价值发表意见,不对权属发表意见。
(三)对评估程序受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事故咨询等,应予以详细披露。
(四)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五)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超过一年,应重新评估。
2016.9.18